
《加拿大衛生法》是加拿大現行衛生保健的基礎。加拿大醫療保險制度和整個系統運行,得到多數加拿大居民的支持並使加拿大感到自豪。
加拿大的醫療保險為公共保險,也有少部分私立保險,但私立保險只能提供公共保險覆蓋範圍以外的服務。除聯邦政府規定的基本衛生服務外,其餘服務是否包括在政府保險範圍內,由各省自行確定。
加拿大醫療保險管理體系
1、聯邦政府:
聯邦政府負責制定醫療保險基本法律和全國醫療保險的基本範圍。
2、省政府:
省政府是憲法規定的負責衛生保健的主要責任部門,在很大程度上控制著衛生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其主要職能有:在聯邦政府規定的基本保險範圍之外,制定本省醫療保險範圍;管理醫療保險資金;每年與省醫療協會進行談判,制定提供衛生服務的價格、固定資產支出水平及醫院該年度的總預算;監督醫院和醫生向就診者收費情況等。具體執行部門是省衛生部。
3、社區衛生管理委員會:
為了方便對醫院的管理和增加公正性,近年,加拿大許多省都效仿美國,成立了社區衛生管理委員會,作為省政府和醫院之間的中介機構。目前其職能主要是進行宏觀管理,為政府如何管理診療和醫院設置提出建議;將來還有可能增加一項最重要的職能,就是管理醫療保險資金。
加拿大醫療保險制度
加拿大醫療保險資金來源與支出
加拿大衛生保健系統的資金來自於省政府和聯邦政府,其中絕大部分通過稅收穫得,由省衛生部掌管。加拿大衛生法對各省的醫療保險計劃是否可以獲得聯邦政府資金的資助規定了5個條件:
1、公共管理:
每個省的醫療保險計劃都應該由一個非營利性的,並對政府負責的公共管理機構制定與管理。
2、廣泛性:
各省應提供廣泛的醫療保險服務,包括必要的內科服務和醫院服務,以及由醫院所提供的外科性口腔服務。
3、普遍性:
省內所有居民應該能夠公平地獲得保險覆蓋範圍的衛生服務,新到該省的居民等待獲得保險服務的時間不應超過3個月。
4、方便性:
各個省的醫療保險項目應包括省內居民臨時在其他省就醫所獲得的衛生保健服務。
5、可得性:
居民應該合理地獲得醫療保險所覆蓋的衛生服務,而不應受費用或其他因素的影響。
加拿大醫院
加拿大醫院大體上可分為普通醫院和教學醫院兩類,按其不同性質分,又可分為公立醫院(分普通和專科兩種)、聯邦醫院、私立醫院和社區健康服務中心。
公立醫院和聯邦醫院是非營利的,接收所有的病人而不論其是否具有支付能力,且被省政府承認;私立醫院只能接收加入私立保險的病人或自費病人。加拿大共有1227所醫院,其中1121所是公立醫院。
1、公立醫院:
除省政府撥款外,私立保險付費和捐款也是公立醫院的收入來源。公立醫院對聯邦政府和省政府規定的保險範圍以內的病人全部實行免費醫療。
2、私人醫療保險部門:
私人保險的承保內容包括政府保險覆蓋範圍以外的住院、醫療、牙科服務和處方藥等,也為短期在國外的加拿大公民提供醫療保險服務。但不有提供政府保險範圍之內的保險項目。
私立保險通常被個人或雇主購買,但大多數都是由雇主以團體的形式購買。加拿大98%以上的雇主都為其僱員購買了私立保險,作為一種福利,同時是對政府保險的補充。
3、社區健康服務中心:
目前,加拿大所有的省都建立有社區健康服務中心,主要開展衛生和社會方面的綜合服務,重點是預防工作。提供的服務範圍很廣,如醫療服務、牙科服務、護理服務等。這類中心成立於1970年,目的是為那些不能與通科醫生定期和及時聯繫的居民提供衛生保健服務。省衛生管理機構認為,很多健康問題,社區健康服務中心通常可以代替急診服務,且費用較低。與所有衛生工作者一樣,社區健康服務中心醫生的收入形式為工資。
4、醫生:
加拿大醫生分通科醫生和專科醫生(專家)兩種,通科醫生負責初級醫療服務且有相對固定的服務對象,目前,平均每個通科醫生要為500~600個居民服務。通科醫生決定病人是否需要轉專科醫生處。專科醫生不能直接接收普通病人。
5、病人:
加拿大醫療保險基本出發點是,加拿大公民不應承擔因患病而帶來的經濟負擔。病人的基本醫療費用是全部免除的,自費的範圍僅限於醫院中已事先明確的附加醫療待遇,如特別病房、電視電話等。
每個加拿大公民都有一個指定的通科醫生,專門對自己負責。本人對醫生不滿,也可以更換。一般情況下,公民需要醫療服務時,應首先去找自己的指定醫生(特殊情況下,也可以找其他醫生,如批定醫生不在等),指定醫生認為必要,再轉到專科醫生處。
6、藥品:
加拿大政府規定,所有65歲以上的老年人,使用藥品一律是免費的;有的省規定收入低於貧困線以下的居民也可免費用藥。對於其他人,政府保險一般不包括門診藥品費用,所以,大多數人都加入了各種形式的私立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