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國的移民監(維持綠卡身份必須滿足的境內居住時間要求)並不精確定義最少居住多少天,對於任何有「意向」在美國長期居住的綠卡持有人都允許其保持居民身份。這個政策相當人性化,能夠基本滿足很多國人拿到綠卡後不願意長時間住在美國境內的要求,同時還能保住綠卡,長期合法有效地維持美國居民身份。此舉措更適合本無移民意向,只是因為孩子未到獨立申請的最低年齡而「被迫」申請移民的父母。
美國的綠卡,只發給要把美國當作自己的長期居住地的申請人。在任何的時候,如果綠卡的持有者放棄了把美國做為長期的居住地的意圖,他就失去了擁有綠卡的權利。美國的移民法規定,綠卡的持有者如果在美國境外連續停留180天以上,即使沒有主動放棄綠卡,當使用綠卡申請再次入境時,美國移民局也有權利去質疑他是否還有把美國當作長期居住地的意圖。
當然,這並不完全意味著,如果永久居民每6個月不到就返回美國幾天將不會失去他的永久居留權。如果您保持每6個月返回美國一次,在頭2到3年內可能不會有任何後果,但是時間長了,就提高了被移民局認為您已經有放棄永久居留美國的意圖的風險。妥善的做法是綠卡持有者事先就告知美國移民局自己可能離開美國超過半年,通過申請回美證,表明自己沒有要放棄永久居留權的意圖。如果您拿到綠卡(不論是有條件綠卡還是永久綠卡,兩者在居住要求上完全沒有區別,以下統稱「綠卡」),但由於各種原因需要儘可能多時間住在中國,可又不想失去綠卡,應該儘量在獲得綠卡的第一時間就申請回美證,回美證的申請程序簡單,批准後的有效期為兩年(或與條件式綠卡期限相同)。您可以在兩年的有效期內住在國內,但需要在有效期終止的最後一天前趕回美國,入境時間需要早於有效期的最後一天。一般情況下,如果您兩次進入美國的時間相距超過半年或以上,持綠卡入境時會被海關查問,但如果有回美證,則入境時不會被刁難。對有條件綠卡持有人,全球移民律師協會建議,儘管有回美證保護,也儘量做到每半年來一次美國小住,表示自己仍有強烈的保持永久居民身份的意願。當回美證即將失效的時候,建議申請回美證的延期。第一次延期批准可以再獲得兩年時間。在這兩年中,您可以都住在國內,但同樣要在到期前至少一天回到美國境內。第一次延期結束時,可以再申請第二次延期。回美證的第二次延期將只能批准一年的有效時間,在這一年中,您仍然可以住在美國境外,只需要在一年有效期的最後一天之前回到美國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