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英國合法連續居住十年的人被看作是滿足了長居條件,之後可以申請英國的永居。這其中具體需要注意什麼問題呢?讓我們一起看看。
什麼是長居(Long Residence)?
根據英國政府網站www.gov.uk,符合長居的十年條件的人,包括各種類型的移民,同時也可以是同一人在不同的時期屬於不同的移民類型,比如先是學生後來成為投資移民。
符合長居條件的人必須要滿足兩個條件:在英國合法居住十年,在英國期間沒有違反英國簽證的規定。
如果長居者的年齡在18至65歲,還需要滿足另外兩個條件,才能申請永居:通過了《入籍考試》(Life in the UK test),已經掌握了足夠的英語。
如果不符合後面這兩個條件,滿足了長居條件的人可以申請兩年的簽證延期。
長居十年的有效期起始點是:持簽證進入英國的那一天或者獲得許可留在英國的那一天。
什麼是連續居住?
長居要求申請者必須在英國連續居住十年,但是這並不是說,申請者只能留在英國寸步不離住滿十年,而是說,在這十年間,有效簽證不能中斷。在這十年期間,申請者可以多次離開英國,但是每次離開英國不能超過180天,十年期間總計離開英國的天數不超過540天。
而且這180天和540天都不算離開或者進入英國的當天,而是只計算完全不在英國的日子。
如果在英國期間曾經因為犯罪被送進監獄、青少年管教所或者關進精神病院,這樣的時間不能算入十年有效期內。
申請人在愛爾蘭、英屬曼恩島(Isle of Man)或者海峽群島(Channel Islands)的時間也不會被計入到十年有效期內。
連續居住規定的例外
根據英國《移民法規》(Immigration Rules)第七部分的細則,十年長居期間,申請者不在英國的時間也必須是在英國簽證有效期內。而且即使是在簽證有效期內,如果申請者是因為被政府遣送出英國,並且明確表示不會回英國,十年期間也算是中斷了。如果再次入境,就需要從頭開始重新計算時間。
但是這個規定有一些例外,2016年11月24日是一個關鍵的日期。細則規定,如果申請者在這個日期前曾經在簽證過期後超期滯留英國不超過28天,不算中斷。
如果申請者在這個日期後曾經超期滯留,但是後來內政部批准了申請者新的簽證申請,而申請者在離開英國後六個月內重返英國,也不算中斷。
比如,留學生小A的簽證在2014年10月4日到期,他在兩天後離開英國,然後在這一年的10月10日重新申請了學生簽證,獲得批准後,在這一年的10月底回到英國,不算連續居住中斷了。
但是如果小A在10月6日離開英國後,一直等到這一年的11月5日才申請新的學生簽證,他的簽證有效期中間的間隔超過了28天。從他第一次到英國至他重返英國之前的日子都不能計算在長居時間內。計算十年長居,就得從2014年11月5日重新開始了。
細則還提到,如果申請者因為不可避免的情況而無法返回英國,內政部屆時也會考慮這些情況的。
一個人如果在簽證過期後滯留英國,即使是只是短暫的一段時間,或者是不小心造成的這種局面,這段時間也不能算是合法。